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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粮局《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粮局《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粮调联〔2012〕66号)


各市(地)、县(市)发改委(局)、粮食局、物价局,省农垦总局发改委、粮食局、物价局,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中储粮直属库:
  为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管理,国家发改委、粮食局制定下发了《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络协调机制
  (一)省发改委、粮食局、物价局、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建立政策性粮食出库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负责协调落实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具体工作。在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期间,每月底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当月出库进度及出库纠纷处理情况,研究解决出库难题,并将情况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市、县也要相应建立本地的联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系统和交易市场要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一是指定出库监管工作各环节的负责部门、人员及联络员(中储粮系统要确定出库监管员),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8月10日前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局调控处及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仓储处。二是明确分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交易市场要按照国家《办法》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分工,搞好业务衔接;中储粮系统派出的出库监管员除负责统计出库进度、督促出库、协调处理纠纷外,还要根据购买方要求,帮助其协调出库前的查验货物、核定水分、杂质等尚未构成出库纠纷的问题。
  (三)加强联系沟通。交易市场要将每批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的结果及时通报给相关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便于监督检查;要将中储粮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确定的出库监管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职责在网站上公布。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交易细则的规定向本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直属库上报出库进度,随时报告出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出库纠纷处理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直属库也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出库进度、纠纷处理等情况。
  二、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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