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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粮食仓储行业甲基溴库存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粮食仓储行业甲基溴库存的通知
(黑粮办发〔2012〕45号)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省直属粮库管理公司、省新良粮油集团公司、省地方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国家粮食局启动了《中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项目工作实施方案》,2006年我国颁布了第4号公告,从2006年12月31日起粮食仓储行业任何粮库不得使用甲基溴作为熏蒸剂。目前,部分粮食仓储企业仍留存报废甲基溴,安全隐患极大。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请报送粮食仓储行业库存甲基溴库存情况的通知》(司便函发展[2012]126号)要求,省局决定对全省粮食仓储行业甲基溴库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调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公司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部署,督促所属粮食仓储企业认真调查,如实填报。同时,做好后期配合国家科学处置的准备工作,确保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二、调查汇总时间要求。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所辖企业填报的(附件2)填报汇总表并盖章后,务于7月19日前将汇总表原件报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地)汇总(含市区所辖企业)并盖章后,连同县级汇总表原件于7月23日前报省局仓储物流管理处;各有关公司根据所辖企业填报的(附件2)填报汇总表并盖章后,于7月23日前报省局。各地可先通过电子邮箱上报,原件后寄,以便按时限上报国家,逾期不报,后果自负。如没有甲基溴库存,也以市(地)、县及有关公司为单位,将汇总表附件1盖章后逐级上报,以便备案。
  三、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管理。按照国家粮食局颁发的《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规定,认真落实其他储粮化学药剂的购买、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对报废储粮化学药剂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联系人:李焕喜;联系电话:0451-53609804;邮箱:Lsjccc2008@126.com。

  附件:
  1、2012年各市(地)、县(市、区)粮食局(或公司)基甲溴库存汇总表
  2、2012年粮食仓储企业甲基溴库存情况调查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2012年各市(地)、县(市、区)粮食局(或公司)基甲溴库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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