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监部门职责。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定期核查,对不符合矿山安全规范要求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监管。
6.环保部门职责。负责对矿产品加工场及采矿点是否破坏生态环境和是否造成环境污染进行监管;定期核查,对非法开采加工导致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工商部门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无证开采的非法采矿点和加工场的整治工作。
8.林业部门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对擅自占用林地或破坏林地从事非法采矿或矿产品加工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的取缔行动。
9.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负责矿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源头治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违反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法规的运输车辆依法严肃处理,发现非法采矿线索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管委会)。
10.财政(地税)部门职责。负责对非法矿产品加工场和采矿者的偷、漏税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1.人力社保、监察部门职责。负责严肃查处干部职工参与、包庇、纵容非法开采、非法运输、非法经营以及为其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各相关单位的工作监督,对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进行配合查处的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和问责。
二、着眼长效,完善制度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由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公安、电力、安监、环保、工商、林业、交通运输、财政(地税)、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分析工作情况,研究整体形势,制定相应措施。
2.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函告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非法采矿和矿产品加工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信息,主动函告。
3.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打击非法采矿和矿产品加工行为,必须坚持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相结合,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打击、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对屡禁不止或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矿和矿产品加工行为,在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下,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其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全力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采矿和矿产品加工行为。
4.建立动态巡查机制。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职责不定期开展分散与集中、单独与联合相结合的巡查。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充实重点区域警务室力量,并赋予巡查、堵截和人员遣返等职责,对非法采矿和矿产品加工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