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实行有利于民间投资的土地使用政策。对民间资本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投资政策的项目,在使用土地上要与国有单位一视同仁。对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项目用地,纳入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给予优先安排。
(二十二) 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人才政策。鼓励各类人才资源向民营企业和机构合理流动,民营企业和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有制单位享受平等待遇。
(二十三) 深化国有企业和垄断性行业改革。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和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及收费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建设运营领域创造条件。深化文化、科技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推动形成公平准入、多元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为民间资本投入创造条件。
五、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指导与服务
(二十四) 搞好服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民间投资要进一步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自治区及各盟市的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对民间投资信息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投资管理规定等相关信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互联网门户网站,集中公开民间投资信息,方便民间投资主体查询,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工程咨询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对民间资本重大事项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各类服务的中介组织。
(二十五) 强化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地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六) 做好监测。做好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科学判断民间投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制约民间投资的问题和障碍,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政策。
(二十七) 加强监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指导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保障职工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