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鼓励民间投资集聚发展。引导民间投资向沿黄河沿交通干线以及各类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集聚,引导民间资本围绕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加大投资力度,鼓励民间投资向服务业集聚区集聚。
(十五)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建立国际销售网络。引导民营企业有序到境外进行投资合作,收并购境外企业股权、资产或其他权益,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是俄、蒙市场,设立境外加工基地。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外派劳务,扩大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规模。鼓励民营企业依托重点工业园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参与发展进口资源落地加工和出口加工产业。
(十六)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鼓励民间资本加快存量调整,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并购、联合重组等方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
四、创造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良好环境
(十七) 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集中清理相关文件,按照规定程序修改或停止执行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和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时,要听取工商联等行业组织和民主党派、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 实行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体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同等对待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落实国家对风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上网电价的补贴政策,吸引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十九) 实行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收费政策。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减征一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及时公布民间投资项目相关收费政策内容,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二十) 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的金融环境。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完善金融服务网络,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扩大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规模,建立健全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推进自治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不断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