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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建设农畜产品市场和配送中心、重点物流园区、区域性物流信息平台。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物流园区建设,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发展物资运输、仓储、配送和信息服务组织。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铁路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物流合作,提高铁路物流运输服务水平。
  鼓励民间资本依托特色旅游资源,开发和培育高品质、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建设旅游设施,组建连锁性旅游服务机构,从事旅游休闲产业开发。
  二、创新民间投资方式
  (八) 通过建立发展基金、发行建设债券支持民间投资。对交通、通信、能源、电力、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组建公共投资基金或组建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公司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对公共性社会事业建设项目,采取鼓励企业设立非公募型基金会的方式,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建设。对发展前景好、具备良好盈利能力的项目,可采用发展民间投资基金,发行民间投资企业债券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对民间资本在自治区境内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
  (九) 运用股权出让方式扩大民间投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实施重大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时,可设立一定的股权投资比例,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开发。对土地、草牧场承包权进行补偿时,允许以权益入股方式获得补偿。
  (十) 采用法人招标的形式支持民间投资。市政公用设施、油气储运设施等项目,可采用法人招标的形式公开选择项目业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
  (十一) 通过建立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民间投资。采取BOO(建设-经营-拥有)、ROO(改造-经营-拥有)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城市道路、体育场馆、文化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建成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可以向民间资本转让经营权。对“五荒”治理、禁牧草原生态建设、沙漠治理、植树造林等领域,可采取BT(建设-移交)、PPP(公私合作)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三、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十二) 鼓励民间资本优化投资结构。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跨地区流动,支持发达盟市民营企业发挥资本、技术、管理等优势,参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经济建设,实现互利共赢。
  (十三) 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民营资本大力转化或引进一批重大先进成果。加快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等专业孵化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自治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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