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建设农畜产品市场和配送中心、重点物流园区、区域性物流信息平台。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物流园区建设,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发展物资运输、仓储、配送和信息服务组织。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铁路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物流合作,提高铁路物流运输服务水平。
鼓励民间资本依托特色旅游资源,开发和培育高品质、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建设旅游设施,组建连锁性旅游服务机构,从事旅游休闲产业开发。
二、创新民间投资方式
(八) 通过建立发展基金、发行建设债券支持民间投资。对交通、通信、能源、电力、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组建公共投资基金或组建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公司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对公共性社会事业建设项目,采取鼓励企业设立非公募型基金会的方式,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建设。对发展前景好、具备良好盈利能力的项目,可采用发展民间投资基金,发行民间投资企业债券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对民间资本在自治区境内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
(九) 运用股权出让方式扩大民间投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实施重大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时,可设立一定的股权投资比例,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开发。对土地、草牧场承包权进行补偿时,允许以权益入股方式获得补偿。
(十) 采用法人招标的形式支持民间投资。市政公用设施、油气储运设施等项目,可采用法人招标的形式公开选择项目业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
(十一) 通过建立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民间投资。采取BOO(建设-经营-拥有)、ROO(改造-经营-拥有)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城市道路、体育场馆、文化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建成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可以向民间资本转让经营权。对“五荒”治理、禁牧草原生态建设、沙漠治理、植树造林等领域,可采取BT(建设-移交)、PPP(公私合作)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三、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十二) 鼓励民间资本优化投资结构。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跨地区流动,支持发达盟市民营企业发挥资本、技术、管理等优势,参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经济建设,实现互利共赢。
(十三) 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民营资本大力转化或引进一批重大先进成果。加快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等专业孵化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自治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研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