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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 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民营企业强化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引进,参与建设大型风电基地建设,开展煤的洁净利用,发展稀土新材料、光伏、电子信息、特种合金和非金属材料,投资生物制药、现代中蒙药、生物疫苗和生物育种,建设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装备等节能环保产业。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在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的前提下,实行民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和兼并重组。支持符合资质的民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兴办蒙中医院,参与蒙中医药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推广活动。
  以《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兴办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重点鼓励民间资本深入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兴办学校。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社会服务设施,兴建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和民族体育普及活动。
  (七)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地区性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覆盖各旗县(市、区)和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金融普惠体系的建设,参与农村牧区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牧区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涉牧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帐核销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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