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补偿机制,推进水权转换进程,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大水利枢纽工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以节水灌溉为重点的农村牧区水利建设和公益性水利项目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实施“西电东送”、“北电南送”工程和蒙东电网通道建设工程。
在坚持国有大型能源企业为主导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允许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煤层气抽采、焦炉煤气转化天然气、煤制天然气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三网融合”工程,参与以煤炭、电力、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加工、装备制造等行业信息技术的应用为重点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程以及盟市公共服务一卡同城工程。
抓紧完善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制度,调整探矿权出让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矿产勘查,允许以协议方式为民营企业配置矿业权,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勘探开发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
(三)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盟市、旗县政府所在地热电联产。鼓励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支持和引导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关税费和金融扶持政策。自治区及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要在税费、融资、规划、土地和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和环境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承包等方式参与植树造林、禁牧草场治理、沙地沙漠治理、自然保护区及湿地生态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工程。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物综合利用、废旧产品再生利用、垃圾发电等领域,参与城市环境治理和建设工程,参与农田废弃物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便资源化进程。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