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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2〕8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民间投资对经济增长、结构调整、民生改善的促进作用,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保障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公平竞争、平等准入,保护民间资本合法收益和权利,为民间资本创造更大投资空间。
  (一)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农牧业经营。围绕推进新农村新牧区水电路气房和优美环境“六到农(牧)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农村牧区供水及配套排水工程、改水工程、安全饮用水工程、河道治理工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电网、户用沼气推广应用、乡村道路、通讯设施、乡村环境等建设项目。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施农业,投向集约化现代化农区畜牧业,发展生态家庭牧场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五荒”开发与利用,开展经济林、速生丰产林生产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乳、肉、绒、粮油、果蔬加工等农畜产品加工业。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农牧业服务业,发展农牧业机械、良种、技术、农资和农畜产品营销、储藏保鲜、信息服务。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实施以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为重点的产业化扶贫项目,实现贫困地区发展与民间资本增值双赢。
  (二)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铁路和通勤、通用机场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口岸城市公路运输枢纽工程、旗县公路运输站场改扩建工程及综合枢纽站场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方式,参与快速客运通道、煤运出区通道和口岸通道等地方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站场设施建设以及既有铁路的增资扩股、股权置换和转让等。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天然气、现代煤化工产品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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