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支持工业设计成果转化的政策。加大政府对工业设计开发的支持力度,支持制造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成果,根据企业对地方新增税收贡献情况,由当地政府按设计交易合同额给予基地内工业设计公司、制造企业一定的补助。支持地方政府举办有影响力的工业设计对接会或优秀工业设计成果展。
(十二)支持工业设计公司人才的政策。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支持海外高层次工业设计人才来我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创业,并积极推荐优秀人员参评国家或省“千人计划”。鼓励设计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对企业以股权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计划等形式给予设计人才的奖励,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十三)加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鼓励设计企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进行版权登记。重视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支持在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设立保护知识产权登记协调机构,建立设计合同登记制度,鼓励企业、设计机构等对设计项目合同进行登记,促进设计市场交易规范化,切实维护企业和设计师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经依法判定为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进行媒体曝光,并依法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时3年内不得享受省、市、县财政的各类扶持政策。
(十四)引导和扶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政策。对列入市级试点的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从2012年起3年内,实现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并开展日常运营的工业设计企业达到20家以上,专职工业设计师100人以上,工业设计成果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授予“绍兴市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称号,同时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市本级由市财政安排扶持资金30万元,各县〈市〉可参照);对基地内的工业设计企业被省经信委等国家权威机构认定为“浙江省优秀工业设计企业”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基地内工业设计企业的专职设计师以基地和企业名义参加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创意大赛并获得奖项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组织领导
(十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经信委主任任副组长,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协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绍兴市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全市推进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工作的指导,落实支持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推进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开展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试点工作,将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列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科技进步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十六)附则。本意见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政策的,按最高的一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