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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黑水发〔2012〕474号)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水土保持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现就推进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全省各地在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同时,把生态修复作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省40多个县(市)实施了封山禁牧措施,封禁范围达到1100多平方公里。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大自然的力量,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治理水土流失,能够大面积改善生态环境,快速减轻水土流失程度,是新时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一举多得、工省效宏的有效措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生态修复工作是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是促进生态自我修复最有效的一项举措,是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根本制度。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充分发挥大自然修复植被能力,对于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农牧业生产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各地要加强对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县、乡三级政府封山禁牧领导小组,出台封禁政策,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封山禁牧工作责任制,确保封山禁牧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编制规划,明确目标

  各地水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安排编制本地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依据轻重缓急,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与本级水土保持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同步检查验收。生态修复规划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各地按属地管理、部门协调、依法有序的要求,于2014年底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

  规划工作要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突出生态自我修复的特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通过规划,明确生态修复的分区、目标、任务与措施。规划应统筹考虑退耕还林、草原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小水电代燃料、牧区水利、生态移民、水资源优化配置等工程对促进生态自我修复的作用。

  三、落实责任,抓好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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