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验收标准。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数据库、图、表、册等规范、齐全,与实地情况一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订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
3、验收方式。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以及经批准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对新划入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
4、验收程序。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的程序进行。县级全面完成自验(自验成果须由县级政府盖章确认)后向市级提出初验申请。市级组织初验,对各县市区按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对初验合格的,由市级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省级验收时按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5、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验收过程中发现划定基本农田数量未达到保护目标任务、质量比上一轮划定的基本农田有明显降低、划定基本农田地类不符合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不合格,并责成县级落实整改后重新申报验收。
(八)报备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1、报备内容。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信息。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数据库等电子信息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2、报备程序。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实行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报备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县、乡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备案信息的审核、协调和督促,建立市级基本农田信息库。
3、报备要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地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以信息报备为基础,构建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做到图、数、地一致,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通报制度。
4、报备时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审批完成后4个月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
三、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