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洪统发〔2012〕86号)
各县(区)统计局、开发区(新区)统计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10号令)、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12年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赣统字〔2012〕124号)精神,为加强统计工作,规范统计队伍,做好2012年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所有统计人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10号令)、《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的规定,凡已经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两年一次的统计继续教育。
二、报名时间
2012年7月至10月。
三、培训时间
市局集中培训学习时间安排在2012年11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培训内容
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工业企业一套表填报指南》、《统计“四大工程”建设三十问》。
五、收费标准
收费按照赣发改收费字[2005]874号、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赣财综字[1997]84号和赣价行字[1997]4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150元 /人(含资料、面授培训、考试、试卷等)。收费票据由省局培训中心统一提供,并严格执行有关票据收费管理规定。
六、组织方式
省局培训中心负责全省统计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区)统计局作为统计继续教育的承办机构,负责对所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继续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