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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盟市旗县级蒙医中医医院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验收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盟市旗县级蒙医中医医院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验收工作的通知
(内卫蒙字〔2012〕863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加快推进盟市旗县级蒙医中医医院能力建设项目工作进展,保证设备验收工作顺利开展,保障设备使用效益,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县级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卫生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能力建设项目实施细则》(内卫发〔2011〕42号)和《关于下发盟市旗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服务能力建设首批自治区级采购设备明细的通知》(内卫蒙字〔2012〕241号)要求,现就设备验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旗县级蒙医中医医院要成立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任组长,由器械设备科和设备使用科室负责人等至少3名成员组成设备验收小组,并填写《盟市旗县级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验收组成员信息表》(见附件一)。

  二、为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各盟市及旗县级蒙医中医医院应本着对项目负责的态度,认真验收所有设备,要做到及时开箱对设备的完整性、技术性、操作性进行细致的检验,为设备的有效使用把好关,验收合格的要尽快签署验收报告单。验收报告单作为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设备款支付的重要依据,一定要做到验收人签字与所报验收小组名单一致,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准确签署验收时间。

  三、按照项目中标合同条款,各中标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一年,由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统一代管。各医院签署设备验收合格单满一年后,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将退还如实履行合同的中标企业的履约保证金。各医院采购的大型设备确因房屋、配电等客观原因无法如期安装的,应与中标企业签署暂缓安装协议,明确设备下一步安装调试的具体事项及相互责任,确保设备能够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同时向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含暂缓安装理由及暂缓安装协议复印件)。

  四、按照内卫发﹝2011﹞42号文件精神,中标设备企业须将设备发票开具给设备使用医院。各盟市卫生局及各级蒙医中医医院如对发票开具单位有其他要求,请在8月6日前向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需注明发票开具单位详细名称及理由),逾期视为同意将发票开具给设备使用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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