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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卫应急字〔2012〕826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进入夏季以来,受极端天气影响,内蒙古局部地区出现风雹、雷电、大暴雨天气,由于短时降水集中,部分地区形成严重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当前正值我区主汛期,局部对流性天气多发,洪涝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有可能继续扩大,为切实做好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卫生应急工作领导,落实相关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本地区预案,确保职责明确、措施有效、流程规范。受灾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作为当前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实抓好,将洪涝灾害对灾区医疗服务秩序的冲击和对灾区群众身体健康的威胁降到最低程度。各地要合理使用好自治区下拨的救灾防病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救灾防病工作的经费支持。

  二、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气象、民政、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利用气象灾害预警手机库,及时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相关部门工作动态,分析研判洪涝灾害可能对公众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造成的危害,做好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应对工作。已经出现灾情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启动和调整卫生应急响应级别,迅速有效落实各项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病措施,要统筹安排、科学调度辖区内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及时向医疗卫生机构损毁严重的洪涝灾区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并携带医疗设备和药品驻点开展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病工作,满足灾区群众基本就医需求。要加强洪涝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抓好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和处置、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环境消杀灭以及厕所、垃圾、粪便管理等重点环节,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三、加强信息监测报告,及时开展分析评估

  洪涝灾害发生地区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灾区伤病情、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系统受损情况、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情况和相关需求的信息报告,并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向指定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在自治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后,要立即实行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上报相关信息,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停止上报。因故不能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上报信息的,可采用传真等形式报告。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本辖区灾后突发公共卫生风险评估,重点加强与洪涝灾害关联度大的有关自然疫源性疾病、虫媒传染病、肠道传染病等的分析报告,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完善卫生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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