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法规范监督行为。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各部门要对照
《条例》开展自查自纠,坚决取消招标文件审批、抽取评标专家审批、中标通知书审批等违法设置的审批事项和随意增加的管理环节,杜绝以要求申报、备案、登记为名变相增加审批环节的行为;坚决取消对跨区域开展业务的投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的行为;要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行政监管边界,杜绝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的现象发生。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6创新管理模式。
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完善《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省招标投标厅际协调机制人员构成,修订《山西省招标投标厅际协调机制办法》,切实发挥好协调机制作用;要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督、查办案件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参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省、市两级要结合实际,建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监督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形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工作安排。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协调推进相关工作。要把
《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推动长效机制建设的综合效果。
(三)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