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切实规范监督行为,加强对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运行。
1严格招标投标事项核准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经信部门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事项核准制,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项目的招标事项进行核准。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经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监督管理,不得越权随意变更核准事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招标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晋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研究联合监督机制,明确监管责任、监管环节并抓好落实,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的状况。
3提高招标操作人员专业化水平,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项目审批部门及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自行招标时,要对相对人拥有一定数量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把关,同时要深入了解掌握自行招标的相关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省直有关部门,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也要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对招标专业人员做出相应要求。
4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好各自监督职责,对招标投标重要节点、重点时段着重安排监督力量严格管控。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核准的招标事项招标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应招必招。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确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委,同时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的监督;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治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投标、租借资质证书投标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布违法行为纪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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