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城市节水规划
| 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包括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内容。
| 有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当地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包括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内容。
| 8
| 有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并经批准的,得4分。
| 水利局
| 城乡建设局
发改委
规划局
各区政府
| 有水利局编制的《常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并已由市府办印发至各有关单位实施。由城乡建设局负责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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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中长期规划中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实施计划,得4分。
| 水利局
| 城乡建设局
规划局
各区政府
| 节水中长期规划中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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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下水
管理
| 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满足供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 同国标
| 8
| 地下水实行计划开采,国标得2分,省标得1分。
| 水利局
| | 已有,汇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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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井审批、验收等手续齐全,得2分。
| 水利局
| | 已有,汇总资料。
|
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严格各种自备水建设,国标不得分,省标得2分。
| 水利局
| 城乡建设局
各区政府
| 已有,汇总资料。
|
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逐步关闭自备井,得2分。
| 水利局
| 城乡建设局
| 已有,汇总资料。
|
有逐渐关闭自备井的计划,国标得2分,省标得1分。
| 水利局
| 城乡建设局
| 已有,汇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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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节水“三同时”制度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同国标
| 8
| 有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文件,国标得4分,省标得2分。
| 发改委
城乡建设局
各区政府
| 水利局
| 市水利局起草节水设施“三同时”初稿,由城乡建设局联合发改委发文把节水设施“三同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形成文件后由水利局纳入正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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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最近两年资料,有市有关部门节水设施项目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得4分。
| 发改委
城乡建设局
各区政府
| 水利局
| 文件下发之前的节水设施“三同时”资料的补充由发改委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已审批的项目补充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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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新、改、扩建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全部采用节水型器具,国标不得分,省标得2分。
| 城乡建设局
| 各区政府
| 汇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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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划用水
与定额管理
|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非居民用水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 同国标
| 8
| 非居民用水全面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得3分。
| 水利局
城乡建设局
| 各区政府
| 加强计划用水管理,扩大用水考核范围,提高计划用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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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当地主要工业行业和公共用水定额标准,得3分。
| 水利局
| 质监局
| 加强用水定额的日常管理,修订常州市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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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得2分。
| 水利局
| 财政局
城乡建设局
| 财政局开设超计划加价帐户,实行加价;城乡建设局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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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价格管理
|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建立良性运行机制;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应用。
| 同国标
| 8
| 依据最近两年的资料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得3分,未全面征收扣2分。
| 水利局
| 各区政府
| 汇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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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近两年的资料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得3分;未全面征收扣2分;收费标准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扣1分。
| 城乡建设局
| 各区政府
| 汇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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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应用,得2分。
| 城乡建设局
| 物价局
| 城乡建设局会同物价局按照国办发[2004]36号及苏政办发[2003]6号文精神、根据省物价局批准我市自来水总体价格方案的原则,联合出台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有关部门签订再生水的供水合同,并按再生水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进行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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