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节水型城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2〕47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建设节水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建设节水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更加有效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减轻水污染压力,完善科学用水体系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发展循环经济和节水型经济,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住建部和发改委《
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常州市建设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在常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的建成区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
二、目标要求
根据国家住建部、发改委《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省住建厅等三部门颁发的《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常州市区力争到2012年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目标,到2014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目标。
三、基础管理主要任务
(一)坚持依法管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采地下水的目标要求,全面实现地下水禁采;加强节水管理,强化节水执法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住建部、发改委颁发的《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等三部门颁发的《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精神,制定颁布《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对节约用水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二)建立节水管理机构。常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承办全市节约用水管理有关工作。各区政府发文明确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职责和人员,并落实经费;街道(镇)有明确的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形成市、区、街道(镇)三级管理网络机构。
(三)出台节水规划并执行。
(四)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进行依法管理;加大市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力度,加强中水利用、污水回用、雨水收集处理和污泥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的试点工作。
(五)城市地下水管理。巩固地下水禁采成果,对常州市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对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分析,加强浅层地下水开采管理。
(六)严格控制自建供水设施建设。在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区内严格禁止增打深井取用深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浅层地下水,鼓励发展利用中水和简单净化处理后的地表水。
(七)建立城市节水指标体系。不断加大对企业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的计划管理力度,扩大计划考核范围,计划用水管理率达到95%,对超计划用户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进一步规范节约用水指标的统计,建立和完善节水指标统计制度。
(八)节水科研和设施建设。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制定节水措施技术改造计划,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对已建工程项目进行有计划的节水技术改造,淘汰耗水量大的用水工艺和设备,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节水技术改造,由节水管理部门监督项目实施,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节水设施正常运转。
(九)节水器具。加大节水器具宣传力度,落实改造资金,抓好住宅改造工作示范小区、社区的典型,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全面完成;加强用水器具销售市场管理,禁止非节水型器具进入市场。
(十)定额管理。根据省级用水定额要求,修订常州市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城市主要产品用水定额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十一)节水科学管理。加强节水管理机构管理硬件和软件建设,提高节水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管理水平,节水管理基础资料全面实行规范管理;用水企业按规定的周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并在经济上适当补助;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水工作培训,逐步推进节水培训制度。
四、主要技术考核指标
主要技术考核指标共分为12项:
(一)万元地方生产总值取水量(省标要求低于全国平均值40%或年降低率≥5%,国标要求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