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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五、组织实施与政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大联合、大协作工作格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纲要》的要求,将有关任务纳入相应工作规划和计划,充分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科学素质建设纳入重要日程。各级政府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计划,把实施《纲要》的重点任务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向市政府汇报一次《纲要》实施工作情况。市科协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加强联系协调,推动各部门落实相关任务。
  发挥好《纲要》办公室职能作用。加强各级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在机构、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上予以保障。
  (二)完善政策法规
  加强立法与执法工作。各级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法律法规中,体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中共锦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锦委发〔2008〕3号)。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制定出台繁荣科普创作、提升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科普资源共建共享、科普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科普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以政策引导和制度安排促进科普工作。贯彻执行辽宁省关于对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办法和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等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加强对经营性科普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公益性科普事业与经营性科普产业并举的体制,全面推进《纲要》的贯彻落实。
  (三)加大经费投入
  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公益性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渠道投入机制,确保《纲要》实施资金落实。
  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逐步提高教育、科普经费投入水平,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落实各相关部门实施经费。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根据承担的《纲要》实施任务,按照本级政府预算管理规定,统筹考虑和申请落实所需经费。
  广开社会资金投入渠道。进一步落实捐赠公益性科普事业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广泛吸纳境内外机构、个人的资金,投入科普公益事业,支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四)督促检查
  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落实纲要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定期开展公民科学素质状况调查,健全公民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并纳入我市社会发展指标体系。
  做好科普统计工作。完善科普监测、统计与发布制度,适时掌握科普资源开发和配置状况,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对策,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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