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强化海上执法监督检查。市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有权指挥调动全市渔业行政执法船及其他参与海蜇资源管理的船只。中国渔政21401负责凌海市海域;中国渔政21402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域;中国渔政21715负责龙栖湾新区海域的海上监督检查工作。沿海县(市)区渔政执法船由县(市)区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安排监督检查工作。要保证重点港口、重点海域24小时有执法船值守。各渔政执法船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听从指挥,监控到位,反应迅速,每天要有检查记录。渔政执法人员在海上执法一定要做到严格公正,发现违捕苗头要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务必做到快速出击,从重处罚。为加强海上执法检查力度,每艘渔政执法船要有6名干警跟船出海。7月10日12时,各渔政执法船要进入指定位置。每个乡镇(街道)可以征用3艘快艇,配备渔政、公安边防人员参加海蜇管理工作。
8.强化监控工作。沿海县(市)区、乡镇(街道)指挥部在7月10日前完成监控录像设备、电脑安装,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转,对重点渔港实行24小时视频监控,并24小时有人值守,一旦有渔船擅自离港,要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跟踪。同时,监控系统要为渔民随时了解辽东湾重点渔港渔船停泊的动态提供服务,并对稳定渔民情绪、消除谣言起到积极作用。
9.强化对市场和流通环节的执法检查。各级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工商部门,加大对市场和流通环节的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在海蜇保护期间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违法捕捞海蜇的违法行为。
10.组建渔民海蜇资源管理协会。以村为单位成立渔民海蜇资源管理协会,积极吸收捕蜇渔民入会,组织渔民参与管理。推荐有影响力的渔民担任协会领导,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渔民之间的桥梁纽带和自我管理作用。协会要订立渔民海蜇资源管理公约,明确参捕渔民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教育和约束渔民遵纪守法,规范捕捞行为。
11.加强巡查工作。市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向凌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栖湾新区派驻巡查组,代表市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监督检查所在县(市)区海蜇保护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重点港口、停泊点的“船网分离、人船分离”,管理人员到位、责任制落实和小旱网清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市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
12.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方案。沿海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海蜇资源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把制止海蜇资源保护管理期间少数渔民骚乱列为一项重要措施,随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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