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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12年海蜇资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1.做好渔船登记办证工作。凌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栖湾新区要对辖区内所有渔船逐个进行调查,摸清船主、船名号、停泊地点等情况。与船主签订责任状,指定责任人,并明确责任,做到管理到船,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不漏一船、一人。凡参加捕蜇船只,必须经渔业主管部门及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海蜇捕捞旗、证。
  2.设立渔船集中停泊点、网具存放点,实行船网分离。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船网分离,人船分离,拉大距离、看住管好”作为海蜇管理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和细化。组织专人逐港、逐船、逐人、逐户进行落实,做到船网、人船必须分离。在凌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栖湾新区分别设立渔船集中停泊点,凡参加捕蜇渔船都要统一按“五船一组”编队、编号,按顺序停泊在指定的停泊点内,并做到能清晰录像。各停泊点要同时设立网具存放点,网具编号与渔船编号相对应,停泊点内由县(市)区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对渔船和网具进行实时监控。对集中的网具,各指挥部要组织公安、边防、渔政、乡、村专门人员轮流看护,严看严守,确保万无一失。
  凌海市的渔船集中停泊点为:四沟渔港、哈达铺渔港、八支路渔港。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渔船集中停泊点为:西海口、上朱口、锦州渔港、锦州中心渔港、梁屯小炕、孙家湾、白台子、前三角、后三角。
  龙栖湾新区的渔船集中停泊点为:南凌渔港、马屁股沟。
  3.设立海蜇资源管理看护点,落实干部包保责任制。从7月10日起,沿海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在所有渔船停泊点设立看护点,每个看护点要有一名实职副科以上干部负责,建立由渔业、公安、边防、当地村委会和渔民协会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当地渔民的稳定工作。每个看护点要配备足够的警力,确保能够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划定陆上警戒线,路口设卡,并设立明显的禁行标志。坚决执行船网分离、人船分离、人港分离、人滩分离的原则。
  4.严厉打击利用小旱网的违捕行为。今年清理小旱网工作仍以县(市)区为主,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同时要加强对交界海域的监督检查,严查违规行为,可以适当突破管理区域的限制,避免出现执法真空地带。相邻地区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对暴力抗法分子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5.加大对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罚。海蜇管理期间,对海上站锚待捕和违捕渔船,要实施异地拖船扣港,对情节严重的,要异地拖船上坞,取消今年捕蜇资格,并按上限处罚。对查获的“三无”、套牌和假牌渔船,发现一艘,查扣一艘,决不能在海上罚款放行。对于没有落实“船网分离”要求的渔船,网具一律扣留至海蜇开捕期之后,对于情节严重的,网具予以没收,并按上限处罚。
  6.渔船不准跨县(市)区转港停泊及捕蜇生产。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联系、租用外地渔船到本地从事捕蜇生产。所有在外地维修并参加捕蜇生产的渔船,必须在7月10日前返回指定的集中停泊点停泊。未按期返回的渔船不得从事捕蜇生产,渔政机构不得办理海蜇专项捕捞旗、证,渔港监督机构要对其进行扣港处理。对不能按期返回船籍港休渔的渔船要逐一进行调查并核实其具体停泊港口,进行跟踪管理。对擅自容留非本县(市)区渔船的港口负责人、看护点负责人,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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