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关于核定福清市妇幼保健院特需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服〔2012〕37号)
福清市物价局、卫生局:
《关于申报福清市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特需病房床位数的请示》(融价费〔2012〕30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医〔2012〕37号)精神,本着不超过省规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控制比例的原则,福州市物价局、卫生局派专人对福清市妇幼保健院特需病房配备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研究,核定福清市妇幼保健院特需病房床位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表。附表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医院可以下浮确定具体的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你们应督促福清市妇幼保健院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布特需病房所在病区、房号、床号及收费标准,供患者自愿选择,不得强行安排特需病房。
本通知自二○一二年七月十日起执行。对新收费标准执行之日前已入住尚未出院的患者,继续按原床位费标准收费。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附:
福清市妇幼保健院特需病房床位及收费标准
病 房
类 型
| 病房所在位置及病床号
| 床位数量
(张)
| 最高收费标准(元/床日)
| 说 明
|
单
人
间
| 妇产科61床
| 1
| 240
| 不再另收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母婴同室的婴儿床位费、陪护人临时卧具租用费。对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感染性疾病科、精神科、烧伤科不再收取消毒费。院外电话费按实际通话时间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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