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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落实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规范车险理赔服务。制定深圳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评价结果向总公司通报的制度。尽快实现车险信息平台数据的及时传递和共享,对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理赔服务质量实现有效监控。

  三、抓好监管规定执行、制度建设和关键环节管控,切实规范寿险销售行为

  (一)严格执行销售有关监管规定。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不得夸大产品收益,不得混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概念,不得隐瞒合同重要内容,不得提供虚假、片面的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信息。

  (二)完善对消费者的风险提示制度。制定行业统一的“风险说明书”,明确提示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和具体费用扣除情况,以及自动续保、自动垫交、复效收费等内容,并由客户签字确认,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探索建立和实施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保险需求分析制度,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实际保险需求的人群。

  (三)规范销售管理的关键环节。制定和全面执行行业统一的回访标准,切实发挥回访的销售监督作用。明确和规范犹豫期标准,建立健全犹豫期约束机制,严禁在未收到保单回执情况下终止犹豫期,严禁对犹豫期尚未结束的保单支付佣金和手续费。实施电话销售、产说会等销售渠道的话术报备制度,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销售过程予以监督,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四、认真梳理完善规章制度和产品条款,从源头上防范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发生

  (一)系统梳理已有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对不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尽快修改与完善;对违反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要立即修改或废除;对未落实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要尽快建立健全。

  (二)加强保险产品条款的清理、修改工作。对保险公司自查发现的产品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显失公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修改;保险监管部门对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保险条款,将责令停止使用或限期修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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