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实施“阳光招生”。按教育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接受报名和招生。在确保学区内学生入学的基础上,除对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照顾的烈军属等人员的子女经严格审核予以酌情照顾外,公办学校招生计划超过学区内生源的,教育部门可统筹调剂附近学校未录取的学生到该校就学;学区内生源超过招生计划的,由教育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办法,未录取学生由教育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调剂到附近公办学校入学。
3.严格执行省定班额标准。原则上,小学和初中的班额分别控制在40人和45人以下,实施小班化教学试点的小学和初中的班额分别控制在35人和40人以下。学校招生计划经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应严格按计划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确需增加招生计划的,由学校向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招生。
4.切实公开招生政策和信息。教育部门在招生前将招生工作政策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学区划分)、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需携带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学区内生源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应向社会公告录取的条件以及未录取学生的统筹调剂方案。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录取学生名单。
(二)规范办学行为,坚决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乱收费
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除外。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任何费用。教育基金会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捐资款。坚决查处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借读费、协议生费等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
学校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注重课堂教学效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不得提供场所给任何办学(培训)机构在校园内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等;不能以学校的名义组织本校的学生、老师参加校外机构举办的有偿培训、授课等;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展提优补差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收费。
(三)建立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教育基金使用
为防止借收取“捐款”之名收取与择校有关的费用,各级教育、纠风、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建立捐赠社会资金审核鉴证制度。每年对通过教育基金会收取的教育捐赠款(物)进行审核鉴证,对笔数多、时间集中、金额相同或相近的捐款进行重点核实,确属与择校相关的变相乱收费的,除按国家、省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规定处理外,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教育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隐匿捐赠收入,账外使用捐赠资金。对捐赠人有特定使用要求的定向捐赠资金,经审核鉴证确认后,按捐赠人的要求安排落实,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对没有特定使用要求的非定向捐款,全部统筹用于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重点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支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不得作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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