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岗位、职工的安全责任,立足于加大投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切实落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继续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模式,明确镇(街)、村(居)和各个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确保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三)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追究。完善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及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相关联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监管不力导致安全事故多发的,一律予以约谈、诫免谈话、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处理。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切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公布事故调查进展和查处结果,强化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对较大以上责任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实施“回头看”,对不依法依规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责令纠正并督促落实。
五、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一)继续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打击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动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秩序。各级政府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坚持依法惩治,实施“四个一律”: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并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