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
(一)加强源头防范与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把源头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搬迁。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保障地下各类输送管道安全。
(二)深化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加强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和车辆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保证道路运输企业、人员、设备安全的基本条件。以危险路段、桥梁、农村道路以及长途客运、校车安全、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管理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强化监管措施。严厉整治超速、超载、超限以及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违规停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事故多发点段、重点路段、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
(三)加强其他行业领域的重点防范措施。继续强化危险化学品、消防、建设工程、渔业船舶、冶金、机械制造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实施全面联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机制,使各种危险危害因素处于可控状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生产经营场所、居住出租房屋等的消防安全排查和整治,着力消除火灾隐患。认真开展建设项目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坍塌、高空坠落、触电等事故的发生。加大对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测检验及安全设施配备,提高渔船安全适航性能。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冶金煤气、受限空间作业等安全专项整治。加强机械制造、农业机械、水上交通、建材、轻工、电力、水利等行业领域安全管理。
(四)扎实推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制度、专项检查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和分级督办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责任。对挂牌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公布一批市级工矿企业、道路交通和火灾等重大隐患,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五)抓好安全防范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认真落实以危旧桥梁、内河水上交通为重点的安全防范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事故防范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量化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与各县(市、区)政府密切协作,共同提炼推广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