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六十一号)
《陕西省专利条例》于2012年7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12日
陕西省专利条例
(2003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专利应用,加强专利管理和服务,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工作原则]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健全专利管理工作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专利工作,并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专利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和获得国家奖励的专利项目的单位以及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专利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