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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水利局关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大洋矿区建筑用凝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三、同意该项目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1.51hm2,其中项目建设区19.72hm2,直接影响区1.79hm2。

  四、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336.1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01.38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7.08万元,临时工程投资10.27万元,独立费用65.07万元,基本预备费17.63万元。业主单位应落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并把水土保持的责任落到实处,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施工,尽量减少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该项目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4.75万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5号)精神,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涉及工业企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暂缓征收。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新的政策变化情况下,业主单位应在2013年1月31日前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实施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露天采场、工业广场防治区:除主体工程已有的防治措施外,建设截、排水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重点加强水土保持措施和临时防护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整治,选择适地适生树(草)种,覆土绿化。

  (二)矿山道路、表土临时堆置场、弃渣场防治区:做好临时拦挡、截排水、绿化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整治、覆土绿化或使之达到复耕条件。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工程布局,尽量减少占用土地和土石方挖填量。合理布设沉沙池,避免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二)矿山开采过程中要将开采的矿石及时运走,剥离表土及时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加以防护,禁止随意倾倒。弃渣场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截排水措施;并对弃渣场和挡土墙的安全稳定性进行定期监测,一旦发现溜方、塌方等问题应及时排除险情,减少安全隐患。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并进行植被恢复。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要依法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并在工程招投标书中明确施工单位水土保持的责任,同时要做好下阶段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明确管理、施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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