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意该项目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1.51hm2,其中项目建设区19.72hm2,直接影响区1.79hm2。
四、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336.1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01.38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7.08万元,临时工程投资10.27万元,独立费用65.07万元,基本预备费17.63万元。业主单位应落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并把水土保持的责任落到实处,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施工,尽量减少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该项目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4.75万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5号)精神,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涉及工业企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暂缓征收。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新的政策变化情况下,业主单位应在2013年1月31日前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实施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露天采场、工业广场防治区:除主体工程已有的防治措施外,建设截、排水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重点加强水土保持措施和临时防护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整治,选择适地适生树(草)种,覆土绿化。
(二)矿山道路、表土临时堆置场、弃渣场防治区:做好临时拦挡、截排水、绿化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整治、覆土绿化或使之达到复耕条件。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工程布局,尽量减少占用土地和土石方挖填量。合理布设沉沙池,避免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二)矿山开采过程中要将开采的矿石及时运走,剥离表土及时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加以防护,禁止随意倾倒。弃渣场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截排水措施;并对弃渣场和挡土墙的安全稳定性进行定期监测,一旦发现溜方、塌方等问题应及时排除险情,减少安全隐患。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并进行植被恢复。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要依法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并在工程招投标书中明确施工单位水土保持的责任,同时要做好下阶段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明确管理、施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