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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监管的通知

  (四)试验室试验检验能力及环境要求
  1、具备砂的常规检验能力,可进行砂的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密度等项目检验;
  2、具备水泥的常规检验能力,可进行水泥包括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等项目检验;
  3、具备粉煤灰的常规检验能力,可进行粉煤灰包括细度、烧失量、需水比、含水量等项目检验;
  4、具备外加剂及保水增稠材料的常规检验能力,可进行含固量、密度、减水率等项目检验。
  5、可进行砂浆配合比试配、拌合物性能、稠度、分层度、含气量、凝结时间、保水性、强度、抗冻融、收缩率、拉伸粘结强度试验等项目检验。
  6、专项实验室场地应满足实验要求,并单独设置标养室(不小于 30㎡ )、适配室、水泥室、力学室、留样室、和天平室。
  7、试验室的面积、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凝结时间测定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相对湿度不低于50%;试拌砂浆和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成型后停置期间试验室温度应保持在20±5℃,相对湿度不低于50%;预拌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的标准养护条件为温度20士2℃、相对湿度大于90%;
  8、试验室应保持整洁,并不得存放与试验无关的物品。
  9、按《预拌砂浆》(GB/T2518-2010)的要求进行产品的出厂检验,检验设备应齐全,设备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
  10、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并与质量监督机构实现数据实时上报。
  11、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和计量检定周期表,并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实验设备明细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规格

1

电子计重秤

2

容积升

3

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

4

标准漏斗

5

新标准方孔砂石筛

6

水泥稠度测定仪

7

水泥净浆搅拌机

8

标准稠度用水量测定仪

9

雷氏沸煮箱

10

雷氏夹测定仪

11

300kN水泥恒应力压力试验机

12

水泥抗折机

13

水泥砼标准养护箱

14

水泥胶砂振实台

15

胶砂搅拌机

16

量水器

17

截锥试模

18

捣棒

19

游标卡尺

20

方孔标准筛

21

水泥细度负压筛析仪

22

电子天平4台(0-200g 感量 0.01g; 0-1000g感量 0.1g;0-200g 感量 0.001g;0-210g 感量0.0001g)

23

自动比表面积测定仪

24

机械秒表

25

钢直尺

26

电阻炉

27

干燥器

28

带盖称量瓶

29

李氏比重瓶

30

量筒

31

台秤

32

坍落度筒、捣棒

33

钢直尺

34

砂浆稠度仪

35

分层度仪

36

金属滤网

37

100kN数显液压试验机

38

5KN电子数显拉力试验机

39

冷冻柜

40

砂浆收缩膨胀仪

41

电子数显千分表

42

含气量测定仪

43

砂浆搅拌机

44

水泥试件养护水槽

45

水泥抗压夹具

46

坍落度测定仪

47

水泥刮平尺

48

配套试模

49

雷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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