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监管的通知
(邯建建〔2012〕16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建设局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我市预拌砂浆推广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24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产业化、生态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成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3、发改部门出具的《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企业备案证》、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批复意见;
4、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专用生产线;
5、自有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的预拌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不少于20个;
6、自有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不少于2台;
7、企业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二)设备场地要求
1、电脑控制系统中的生产配方及产量数据能即时备份,且备份的数据格式便于识别;
2、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和预拌砂浆散装移动筒仓应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3、料场全部封闭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500㎡。
(三)实验室人员要求
1、试验室专职负责人。试验室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从事建材试验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持有国家或省相关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
2、试验室检验人员。试验室检验人员中4人以上应具有从事建材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检验人员应具有持有国家或省相关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熟练掌握砂浆检验的操作技能及检验方法。
3、预拌砂浆生产系统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和本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