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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资料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统计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的统计资料须报送综合统计部门存档;各种业务统计资料由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各单位报出的统计报表如果发现有误,应及时向受表单位更正。

第五章 统计监督与服务

  第十九条 为提高统计服务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行业统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任何人不得随便更改统计数字,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必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统计数据管理,保证数出一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定期采集到的统计数据必须按时向市交通运输局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统计部门汇总整理后上报市统计局。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统计人员要充分运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服务。

第六章 统计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能够准确、及时、全面提供统计资料和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并在统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运输局定期评比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 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 违反统计工作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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