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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 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并结合自身需要制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 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统计台帐,规范管理本单位统计基础资料,保障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从事交通经营活动的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经营者的主要职责:贯彻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法规,认真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方法、制度,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据实填报统计调查表,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各交通企业单位和组织的统计人员及个体经营者在行业统计工作中应恪尽职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三章 统计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统计基础工作是指在编制统计报表之前的各项基础工作,包括统计调查方法的研究、统计原始记录、台帐的整理、统计基础资料的搜集等工作。各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在满足行业统计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地行业统计管理制度,系统、规范地管理本地行业统计基础台账,保障统计基础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第四章 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执行交通运输厅、市统计局制发的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报表按行业种类分为道路客货运输报表、港口航道报表、公路建设及养护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按报告期别分为月报、季报、半年、年度统计报表;按统计方法分为全面统计报表和交通运输行业抽样调查推算资料。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全行业统计资料采用以全面报表统计与抽样调查统计为主,其他调查方法为辅的方式搜集整理;公路、水路运输抽样调查统计资料要通过严格实施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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