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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 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交通行业统计实施办法和统计方法、制度,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二) 负责制定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并检查督促其执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工作。

  (三) 负责搜集、审核、整理、分析、上报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统计资料。

  (四) 积极运用和推广交通运输行业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组织行业统计专业知识与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 市公路局、城运处、运管处、水运管理局负责本行业的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统计方法、制度,并结合属地化统计管理需要制定本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和统计工作计划。

  (二) 贯彻执行本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执行;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 搜集、审核、整理、汇总、分析、上报本行业统计资料,对统计对象应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四) 负责开发应用和推广本行业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组织行业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是本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统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 在本辖区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统计方法、制度,并结合本地行业管理需要制定本行业统计工作计划。

  (二) 负责在本辖区贯彻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方法、制度,检查督促公路、运管、水运等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在本地的执行,指导协调本地交通运输各行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工作。

  (三) 积极在本地推广交通各行业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组织本地交通各行业统计业务培训。

  第十条 交通系统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单位,非交通系统从事交通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是具体实施交通行业统计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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