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199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把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使各项统计基础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国家《
统计法》、《
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交通经济建设和交通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及非交通系统但从事公路、水路交通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组织,各种交通运输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组织体系由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城运、运管、水运等行业主管部门,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统计职能部门与各种交通运输经济联合体和个体经营者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