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外省、市通报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政府食安办和市卫生局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Ⅲ级以上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