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为国家级启动级别: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为省级启动级别: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列为设区市级启动级别: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列为县区级启动级别: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以上(含Ⅲ级,以下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Ⅲ级以上事故标准需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市卫生局会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以上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报告;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批准;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事故所在县区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