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启用网络机打发票的通告
(大地税告〔2012〕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凡具备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网络机打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或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具备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本通告所称网络机打发票,是指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关于网络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式样及防伪措施等情况,可以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dl-l-tax.gov.cn/)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