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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

  为切实规范我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维护好我省粮食市场正常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市(州)、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检查内容

  1.审核情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粮食收购资格是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是否认真审查申请者的资质条件和申请材料;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2.公示情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在办公地或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是否明示申请和审核程序及期限等有关信息;是否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填写的示范文本;是否定期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时限情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是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

  4.告知情况。无论申请受理与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都出具了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申请之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是否向申请者作出了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材料报送及相关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填报《粮食收购许可证》办证情况季度动态统计表、汇总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有效开展年检工作;《粮食收购许可证》中粮食经营者名称、住所和编号等是否填写准确。

  6.建档情况。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提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档案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照一户一档建立监管档案。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

  1.自查阶段(7月1日-8月31日)。由各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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