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外专利申请可以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后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报资助,也可以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资助。
向国外专利申请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起当年或第二年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授权日起3年内申报资助。
(五)资助限额要求
同一件专利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应填写一份)
(三)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3)。
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并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的,应提交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作为申报单位的声明。
(四)项目证明材料
1.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提交:
(1)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国家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检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2)专利申请授权前景证明材料。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有国际初审报告的,可以同时提交。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由检索中心依据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文本作出的查新检索报告。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应提交:
(1)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检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2)获得授权证明材料。
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费用证明材料
1.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费用在内的票据复印件,并附加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国际阶段所发生的官费可以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复印件。
2.检索中心出具的检索费用票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