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青知管〔2012〕19号)
各区(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6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青岛市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规范申报行为,制定《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项目范围
1.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向国外专利申请已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等问题。
尚未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申报资助。
2.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并重点资助有助于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二)申报费用范围
1.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审批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具体为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PCT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3年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2.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3.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检索中心”)出具查新检索报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
(三)申报单位范围
申报单位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其中,国内中小企业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为持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组织;科研机构为在编制、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具有申报资格的申请人申报。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