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字〔2012〕7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程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复议决定、判决书、裁定书生效以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应当向被征收人下发催告履行通知书。催告履行通知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在被征收房屋处张贴等方式送达;采取在被征收房屋处张贴方式送达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二条 被征收人在收到催告履行通知书10日后,仍不自动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政府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三)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