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规范机关各处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我局制定了《贵州省粮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二日
贵州省粮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粮食依法行政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粮食局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
第三条 省粮食局制定的规范内部管理,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四)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五)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处罚事项;(二)行政许可事项;(三)行政强制事项;(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承办处室负责起草。文件起草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涉及到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或者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