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步伐,支持企业“走出去”,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
做好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好政策宣传和资金申报工作。
二、各申报企业于7月31前向各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提报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三、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责任,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企业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于2012年8月15日前汇总报市商务局,逾期不再受理。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区市汇总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和中央下达资金额度,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
五、各申报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并及时提报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接受主管部门的核查。严禁任何单位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三年内申请资格,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