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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172号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0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举措,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不断推进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得到加强,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但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尚不完善,应急保障体系欠账较多,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较弱,社会公众危机意识不强,与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当前,我市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跨越的关键时期,各类社会矛盾突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利因素大量存在,加之我市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诱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因素和问题较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不断增大,给应急管理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应急管理工作摆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预防和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一)切实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把应急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抓好抓实。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应急管理责任制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切实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与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树立典型,推动工作。三是要进一步理顺市、县区及各部门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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