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0〕214号)
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15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0〕22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对我县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全面的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1998年1月1日后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发或批转的全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三)内容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审查认定原则
凡属此次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按以下原则逐件清理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规范性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按《
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到2010年底施行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即2006年1月1日前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到期予以废止。
2.规范性文件的上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废止的,应当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属失效:
1.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的;
2.规范性文件针对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3.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施期限已届满的。
(三)规范性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
1.到2010年底虽已施行满5年,但其上位依据未被废止,且主要内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
2.到2010年底施行未满5年,其上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被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