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省政府或省安委会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设区市政府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二)社会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三)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报告并报送设区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送省安委会和有关部门。
(五)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应急过程中,要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和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故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以备证据保全、查验和责任移交。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事故的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要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并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设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信和信息交流需要。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省安委会办公室之间以移动式或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事故现场与省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若当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努力保障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畅通。
2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3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二)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和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