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6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8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9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10必要时按规定请有关单位派出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四)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领域的突发事故灾难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五)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设区市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组织开展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六)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七)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3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4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八)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设区市可向省安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区域外社会力量支援,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设区市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九)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十)新闻报道。
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发生重大灾难事故后,发布预警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由省新闻办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十一)应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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