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预警行动后,省安委会办公室、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与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进行沟通,了解应急救援装备需求情况、督促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就近组织应急救援装备,对应急需求但当地无法解决的应急救援装备,省安委会办公室、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迅速在事发地周边征集、组织,并协调组织调运。
7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
进入预警行动后,省安委会应及时询查各级组织准备情况,必要时应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检查和督导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各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采取相应行动。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4级:
(1)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等。
2分级响应。
对照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4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一般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响应:
(1)发生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并向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2)发生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设区市的应急预案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3)发生Ⅱ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省级)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发生Ⅰ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省级)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请求国家启动国家级有关应急预案。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在编制本级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要依据本预案和其他相关规定明确预案的事故分级和应急响应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要根据事故态势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二)响应程序。
1本预案的启动条件。
(1)发生的事故等级达到较大级或者设区市应急预案启动后,经设区市政府请求,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由省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