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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并通报有关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事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1预警信息发布。

  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强化监测预报、开展风险评估,在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事态影响分为两种形式:

  (1)当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经会商、分析,事故灾难后果不会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2)当经会商、分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可能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经省安委会确认后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应急值守。

  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报送预警信息属地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3信息跟踪。

  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可能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各级政府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省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4专家咨询。

  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省安委会。

  5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进入预警行动后,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6应急救援装备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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